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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两公司虚构租赁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4-09-21    作者:110网律师

厦门两公司虚构租赁协议被判无效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张春雷)福建省厦门市一公司贷款违约,银行申请将其抵押物公开拍卖后,另一公司诉至法院,称该拍卖标的物早已被其租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租赁协议无效。

禾达公司与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签订高额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禾达公司提供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等作为抵押担保。后因禾达公司违约,兴业银行依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9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禾达公司的抵押担保标的进行拍卖,宏明辉公司以7572.49万元竞得。

得知拍卖消息后,闽台公司随即诉至法院,称其于2011年7月1日与禾达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禾达公司将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附着于此上的机器设备等出租给闽台公司,租赁期限为12年,租金每年为300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了水电费、税款交纳和办理登记等事项。闽台公司称其已依约支付了租金并进驻租赁物,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

审理中,闽台公司为证明其已依约支付租金,提供了记载多个自然人账户之间的转账记录的银行业务凭证,交易金额为950.96万元。禾达公司在庭审中称收到了闽台公司支付的租金。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买受人宏明辉公司先后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间,闽台公司还提供了由禾达公司出具的收款确认单和确认书,分别确认了闽台公司依约支付租金及为禾达公司代垫工人工资并折抵下一期租金等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高达近千万元的租金均通过不同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支付,双方未依约办理登记,亦未提供任何票据证明其按合同履行了税费缴纳和支付水电等费用的义务,且闽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在过渡期满之后占有使用租赁物。同时,从禾达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看,其诉讼中未作实质性抗辩,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表现出抗辩程度严重弱化的特点。

综上,法院认为租赁协议的落款时间虽早于讼争租赁物的抵押时间,但租赁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闽台公司与禾达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目的在于对抗兴业银行厦门分行抵押权的实现,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与宏明辉公司的利益,故依法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驳回闽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加大对虚假诉讼惩罚力度

目前,法院在执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案件时,不少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合同,意图阻碍法院的执行,其实质是通过虚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该案承办法官建议,应加强对以虚假租赁合同规避执行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惩戒力度。对参与制造虚假租赁合同案件的有关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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