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夫妻”因当初未登记领证“离婚”受阻
发布日期:2014-09-25 作者:110网律师
1988年1月,原告王红莲与被告彭文海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后,双方于1988年12月、1991年2月生育两个子女,但都先后因病夭折,后于1996年1月生育男孩小思,于1999年2月生育女孩小梅。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而矛盾不断,并开始分居生活。后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红莲与被告彭文海于1988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现双方感情破裂,彼此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应予准许。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女孩小梅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每月300元抚养费的调解协议。(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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