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甘谷县磐安镇郭家山村村民安有成接到了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判决书告知,安有成需赔偿张武伟夫妇医药、误工等费用3600余元。这突如其来的判决书,让一家人很困惑,他与张武伟家的纠纷是在2008年5月发生的,为什么事情发生一年后,法院才应诉呢?
事情得从2008年5月14日那天说起。5.12地震损坏了安有成的安想成家的围墙,14日那天,安想成决定让两个弟弟帮忙重修。
安想成说,(2008年)5.14,我就叫这两个弟弟,叫我的两个弟弟把这个墙挖掉,我修一点新墙,在这个时候,挖墙的时候,他们(邻居)张武维和张武维的妻子余巧莲就出来打架闹事,说我已经占了路了。张武维就拿了个铁锨准备打我呢,我弟弟就过去把张武维从嘴上两拳头,余巧莲就一直在骂,我弟弟就过去屁股上一锨把。
事情过去几天后,磐安镇派出所民警就对此时作了调查。
安想成说,调查的时候给我的这个墙也摄了像了,当时李佩民是所长,就说这个墙角修的是圆形的,我已经修的是圆形的,离他们还远,没事情,我也就以为没事情。
民警走后,安有成一家人为事情已经结束,谁知半年之后,也就是2008年11月份,一件让安有成一家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安有成说,车正在装水泥的过程中,张武维带的磐安派出所的杨爱新先来,来以后把我撕住。我说什么事,他说你知道什么事,打过架的事,要拘留你呢。我说为什么打架呢,你们调查了没有,他说我不管什么事情,你们两家打过架的,我就要拘留你呢。我说我还拉水泥着呢,他说你不去,你反抗。
安有成说,随后派出所又来了几个人,双方之间发生了冲突,尽管自己受了伤,但他最终还是被带到了磐安镇派出所。
安有成说,当时脸上,脖子上(受伤了),最严重的就时身体下部,打的又清又黑,小便都不通。然后把我带到磐安派出所,磐安派出所要把我拘留起来,开了个拘留手续。
弟弟拘留后,安想成就想到打电话给县公安局反映此事,两天后安有成出院。
安有成说,磐安派出所的所长李佩民就上来协调着说,给上三千块钱的药费,让我去养伤。李佩民就说,现在以前的事情和以后的事情咱们一次清,没事情了,完了。
事情到此,安想成觉得一切已经风平浪静,自己也可以安心去照顾两位残疾的哥哥和八旬老母。谁知到了2009年7月13号,正在磐安镇办事安有成却再次被磐安派出所民警带走。
安有成说,磐安派出所的五个,五个人打的我,然后就把我装到警车上,铐子带上,警车直接把我送到拘留所,什么手续都没有。
拘留结束后,安有成再次认为,事情可以到此为止了。谁知就在2009年8月26号,他收到了甘谷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告知张武伟以人损赔偿纠纷起诉了安有成。随后在2009年9月10号,法院判决安有成赔偿张武伟夫妇医药、误工等费用3600余元。
2008年5月14日发生纠纷,直到2009年7月13日才被拘留,安有成觉得这样的处罚有些问题。带着安有成的疑问,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
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唐云龙说,我认为公安机关也不能说是违法,咱们国家现在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拘留,到底在哪个时限内由公安机关执行完毕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起案件中,纠纷发生时间是2008年5月14日,张武伟起诉时间是2009年1月13,法院通知应诉时间是2009年8月26日。那么这起人损赔偿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唐云龙说,人身损害赔偿的时限问题,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个提起的诉讼失效是一年,也就说是受害人,应该在受到伤害一年内提起诉讼,超过一年的话,这个诉讼时效就过期了,那么他丧失了申诉权,但是也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时效的问题,被告人应该在诉讼当中作为抗辩的理由来提出,提出的话,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就把诉讼时效的审查纳入到审查的范围,当事人对这个时效问题没有异议的话,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唐云龙认为,虽然法律上面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时限,但从公民权利利益的保障,公安机关有效执法保障公民利益的这个角度来讲,如果处罚没有及时落实,拖的时间过长,就起不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相反还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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