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离奇离婚案---男方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女方奋力养家反遭离婚诉讼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某女,女,汉族,略。
被上诉人谭某男,男,汉族,略。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被上诉人谭某男每月向上诉人张某女支付婚生儿子抚养费900元”的部分,对该部分改判为“被上诉人谭某男每月向上诉人张某女支付婚生儿子抚养费2600元”, (或者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6万元的请求。)维持该项其他裁判内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上诉人张某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向被上诉人谭某男补偿425542元);
3、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部分,对该部分改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持该项其他裁判内容;
4、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一审中提出的确认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7.7万元。
5、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婚生儿子谭某某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1000元既偏低,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900元的抚养费偏低,没有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也没有结合深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过于片面的、过多的考虑了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情况,更没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其一,孩子今年刚上小学,孩子在教育方面的经费急剧增加,上诉人自己一个人既要上班又带孩子,午托班、晚托班,课外美术补习班,课外读物等书本费、吃喝拉撒、玩具、衣服等等都需要费用,900元的抚养费连午托、晚托班都不够,尚不说上诉人分居后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子居住,还要支付房屋的租赁费;
其二,孩子自出生一直在深圳生长、学习,深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在深圳抚养抚育一个孩子的成本,相信不用上诉人过多的描述,900元的抚养费简直是杯水车薪;
其三,被上诉人正当壮年,而且是一位男性,收入必然还会逐渐升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比例自然就降下来了,况且即便最高30%的比例也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况且一审查明的被上诉人年收入2.5万到3万,不符合实际,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仅仅是不含提成的基本工资,而且这个工资数额不是常态,也不具有代表性;
其四,上诉人期盼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上诉人一直以来工作勤勤恳恳,工资收入较高,其给予孩子的扶养抚育相对较高,这些与家庭经济相适应的要求并不过分,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且,物价、教育、医疗、保险、文体等方面费用不断上涨,需要有适当的弹性空间来应对这些增加的支出;
其五,从孩子的出生一直到今年上小学,基本上甚至可以说全部都是上诉人一手在给家庭默默付出,不管从精神方面,包括物质方面,都是上诉人一个人在操心、照顾孩子。被上诉人这些年都是懒散式的上班,七年的婚姻生活,被上诉人上班的天数屈指可数,总共加起来不过一两年,从而,为家庭的付出,为孩子的付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被上诉人作为孩子的父亲,作为男人,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900元的抚养费,简直可以说是在纵容一种行为,在助涨并帮助被上诉人逃避法定抚养义务;
其六,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怠于工作,导致工作不稳定,进而收入不稳定,若判决按月给付,很可能造成判决难以执行。况且,被上诉人曾经有做过损害孩子利益的事情,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的商业保险退保套现,供自己消费娱乐,导致孩子摔伤而无法申报保险。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审判决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关于涉案的两套房产,即位于某区房产,分割比例极为不公平,没有照顾到无过错方,没有更好的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1、本案可以确定的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并且,被上诉人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依据婚姻法,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应当照顾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从被上诉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上,被上诉人作为丈夫,按照我国以往的习惯或习俗,本应在家庭收入上承担主要的义务,然而相反,本案中,恰恰是上诉人承担了主要义务的角色,既照顾了年幼的孩子,又辛苦赚钱养家,而且房产的月供几乎是上诉人一个人承担,不够还款就对外举债。试问:被上诉人这些年的贡献在哪里?作为男人有何本事对手无缚鸡之力的妻子痛下毒手,实施这种令人唾弃又憎恶的暴力行为!可以说,一审法院的补偿金额令人大跌眼镜。贡献与分割补偿极为失衡,稍加对比就可以看出一审判决是多么荒谬:
对该房产的贡献值及所得对比:
被上诉人贡献:婚姻关系存续的七年里,按照被上诉人确认的年收入2.5到3万,以3万计,以实际工作时间2年计,总共收入6万,况且,实际上,被上诉人在七年中的给家庭的贡献仅仅!!仅仅2万元,吃喝拉撒没钱花时,甚至编造借口婆婆生病等,经常张口、伸手向上诉人要。更有甚至,曾经误入传销,还是上诉人花钱去捞人回来的。
被上诉人得到多少:不计花费,不为家庭做任何贡献,一纸离婚就能得到41万多,一审判决给了被上诉人一个财富神话!!
上诉人贡献:按照上诉人的年收入12至16万元,按照14万元计,7年的总共收入98万元;而且为了某区房产,上诉人的父亲前前后后为上诉人支付了共计12万元的房款。而且在上诉人生活困难时,上诉人给予了父母亲少则几千,多则过万元的资金帮助。
上诉人得到多少:房产价值的60%,即62万多,严重缩水。一审判决给了上诉人一个财富灾难!!
上诉人不禁要问,这就是对升值的补偿吗??这就是一审法院贯彻的婚姻法三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的判决吗??
这实质上在掠夺!!!
3、法律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宗旨是基于或者说为了平衡双方对家庭不管是物质上,还是对家庭责任的承担上,尽了义务的双方当事人,而本案看到的完全是一个屈辱生活的上诉人与一个暴力外加婚外情的被上诉人,一个对家庭鞠躬尽瘁的上诉人与一个对家庭极其不负责的、对工作慵懒的被上诉人。
因此,在房产分割上,上诉人主张多分没有任何不当和过分,法院更应当结合实际,综合考虑。
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5000元不符合实际,酌定的金额过低,请求改判。
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的暴力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设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初衷。夫妻之间的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爱和包容,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等有法定义务,而逾越法定义务对一方的损害赔偿,不适宜,更不应当僵硬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案,被上诉人的暴力行为以及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对上诉人的精神造成严重的打击,作为无过错方的上诉人理应得到合适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况且,若真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不仅仅是民事损害赔偿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四、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查明,二审法院应当查明事实并依法支持,否则必然会给上诉人造成新的不公平。
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既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又要月供两套房产,仅靠上诉人一人的收入,时而出现难以为继的地步,无奈上诉人多次对外举债,而在之后宽裕的时候又有部分予以归还。到被上诉人起诉离婚为止,尚有共同债务十几万元存在。大部分是被上诉人起诉离婚后,上诉人带孩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时的举债,由于当时在原支出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了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再加上孩子升小学,上诉人为此托人找关系额外支出等,上诉人举步维艰、捉襟见肘。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自去年5月份,被上诉人一纸离婚协议抛向上诉人后,就从未对孩子过问过,更没有给孩子任何抚养费用,这也奉行了被上诉人一贯在婚姻中的风格。上诉人不得已借钱用于日常生活。对此共同债务,上诉人在一审时均已举证,但一审法院没有全部查明并进行判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不但不公,而且在客观上剥夺了上诉人基本的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没有更好的保护女方的精神层面的权益。将一个对家庭七年多以来含辛茹苦的、带有孩子的母亲的权益压榨到了极致。反观被上诉人,一个有暴力行为和婚外情行为,对工作极不具有上心的男人,通过婚姻的神话,却获得荒谬的巨额补偿款。这就是一审的裁判,一个离婚,居然有如此天壤之别。公正、公平何在??
有介于此,上诉人坚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护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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