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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会改变无效合同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4-10-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会改变无效合同的性质 
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合同无效应受期限限制的话,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保护,使本属无效的合同,由于超过诉讼时效从而该合同变成有效,非法取得的财产就变成合法的。其实,稍加推敲这种观点就站不住脚。如前所述,犯罪行为具有追诉期限,当超过追诉期限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难道人们会认为犯罪行为变成了合法行为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该犯罪行为不再被追究责任,并非由于非法转变为合理,而仅仅是因为其超过了追诉期限。一般的侵权案件也是一样。当事人由于遭受不法侵害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其所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保护。对此,我们不能认为其侵害行为已变为合法行为,只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追究。因此,确认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会改变合同的性质。 四、 无效合同的确认的诉讼时效的确定 
已如前述,合同无效的确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第一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而当事人认为其有效,则其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是当事人把无效合同当作有效合同,其提起诉讼或仲裁是依有效合同进行的,这时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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