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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电子金融化时代反洗钱措施之变革

发布日期:2014-1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通过深入分析电子金融化时代洗钱犯罪行为方式的改变,了解其成因,总结其特点,并结合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借鉴国际公约与国外先进的反洗钱经验,总结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电子金融化时代的反洗钱措施,即完善的互联网刑法体系,并进一步建立网络反洗钱专项法律、法规,加大对基础设备的投资力度,提高网络反洗钱技术水平,加大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以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洗钱犯罪行为。
【关键词】网络洗钱 反洗钱 防治措施

  我国《刑法》中规定,洗钱是将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到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从而使其合法化。网络洗钱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网络也将会成为今后洗钱犯罪的高发领域。

一、电子金融化时代的洗钱方式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网络支付金额也呈逐年迅速猛增态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4)指出,截至2013年底,中国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5.3万亿元,移动支付规模达到1.2万亿元,占两成份额。在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的互联网支付中,其中超过50%的贡献量来自网络购物、航空客票、网络游戏、B2B电子商务四大领域。而2013年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12197.4亿元,其中93.1%来自移动互联网支付。⑴伴随着网络交易与支付比重的日益增加,洗钱犯罪分子也开始利用网络所提供的便利,研究、发掘新的洗钱方式。网络洗钱,一般定义为通过网络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活动中提供的支付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活动。⑵
  (一)互联网洗钱方式的特点
  电子金融化时代的洗钱方式具有以下几个明显不同的特点:
  1.隐蔽性:互联网的虚拟性为当前洗钱行为的泛滥起到了巨大保护作用,使洗钱行为的过程隐藏于大量的电子数据之中。在虚拟网络环境下,洗钱行为人不需要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即可进行洗钱活动,行为人只需输入口令,即可迅速完成整个洗钱流程,整个过程没有视频、音频、笔迹、指纹等传统的犯罪证据,留给侦查机关的只是大量枯燥的数据和一台台网络终端设备,这给侦查机关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有时即便是侦查机关掌握了洗钱犯罪的具体实施过程,但最终也因找不到犯罪分子的任何个人信息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是因为在互联网上,网络身份通过注册取得,注册者一般不需要登记详细的个人资料,注册名也可以任意填写,对网络身份的认证也十分简单,简单设置密码即可,复杂的可通过移动设备进行加密。
  2.低成本性:和传统洗钱行为相比,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洗钱,可以省去洗钱过程中大量的中间环节。例如,在传统洗钱方式中,建立实体公司洗钱需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通过走私货币的方式则需要冒相当大的风险,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则需要扣除一部分中间费用,而在互联网方式中,通过网络就可以简化这些繁琐程序,降低成本。网络公司成立的成本比实体公司低很多,以在淘宝开设网店洗钱为例,洗钱行为人只需要注册一个会员,就可以开设一家网店,中间几乎没有任何费用。2014年国内知名的P2P网贷平台“中保投资”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依法逮捕,业内人士指出,其落网的直接原因是其妻疑似用淘宝这种低成本的方式进行洗钱所致。⑶
  3.瞬时性:网络的机器终端代替了人工服务,智能化的处理器已经实现了24小时服务,网络的机器终端可以同时处理大量的数据,极大地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利用网路的瞬时性特点,洗钱行为人可将大量的资金分割开来,快速地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如开设不同的账户,同时进行洗钱行为,只需在电脑前轻轻点击几下鼠标,在降低洗钱风险的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二)传统洗钱方式与互联网的结合
  借助于互联网的诸多特点,传统洗钱方式与互联网结合,实现了二者比较完美的融合,产生了电子金融化时代独特的洗钱方式:
  1.网上银行⑷: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交易总额为1066.9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79%。
  利用网络银行洗钱的一般手法是,不法分子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多家商户并开设账户,首先将资金汇入商户的账户中,下一步就是在多个账户之中来回转移特定资金,之后是把这些资金再转入到个人账户,最后再把资金由这些个人账户转入到目的账户中。网络银行的洗钱手法就是在账户之间频繁地转账,借助于网络银行的快捷性,使得繁琐的转账行为能在短时间内及时完成。同时,与借助传统银行洗钱行为相比,借助于网上银行进行洗钱的犯罪资金可以更加分散,进而可以逃避反洗钱软件与工作人员的监管。
  2.网络赌博:据初步估算,每年犯罪分子利用全世界数以千计的赌博网站成功洗掉的黑钱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⑸在我国,赌博是犯罪行为(澳门除外),因此,过去利用赌博方式进行洗钱就不得不去境外赌场,将黑钱以所赢赌资的形式洗白,进而再进行合法支配。
  网络赌博的兴起为国内的赌徒们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洗钱犯罪分子开辟了另一条洗钱渠道。利用网络赌博进行洗钱的方式较为简单,首先在赌博网站注册账户并将资金打入账户作为筹码,接着进行网上赌博。赌博的手法较为特殊,就是把筹码一分为二同时押注,结果是一赢一输,原来的黑钱就变成了你赢的赌资,之后再注销账户撤出资金,所得赌资就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利用网络赌博洗钱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同国家对赌博行为的监管持有不同态度,尤其是在一些监管力度极弱的地区,例如加勒比地区,通过网络赌博逃避本国监管,结果使本国严密的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3.网络保险:网络保险是指将保险服务过程实现完全的网络化管理,具体包括保险信息咨询、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承保、保单信息查询、变更、续期缴费、理赔、给付等。据艾瑞咨询预计,2016年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590.5亿,渗透率将达到2.6%,互联网保险销售正在迎来爆发期。⑹
  与银行业相比,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向来重视不够,导致其监管水平较低,一直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伴随着网络保险营销模式的普及,保险业相关机构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客户资源,受利益的驱使使得保险机构对客户的身份核实趋于形式化,同时对业务中可疑交易报告数量的审核不够严格,为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保险洗钱的方式一般为先购买保险(个人、或者企业员工),之后再退保,通过网络可将该过程快速而隐蔽地进行,黑钱就可通过保险一洗变白。
  4.电子货币: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是一种表示现金的加密序列,只用一定金额的现金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使用电子化的方法将该数据直接用于支付。电子货币的范围包括信用卡、借记卡、IC卡、网络货币、消费卡、电子支票、电话卡、储蓄卡、煤气卡、电子钱包、智能卡等。与金融机构相比,非金融机构电子货币使用主体的身份认证更为简单,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也不容易被监管。以某一娱乐公司洗钱方式为例,该公司首先购买智能卡,充值后指派人员进行虚假的消费,而这部分资金就会以合法的名义进入公司账户,洗钱过程十分隐蔽。同时,这部分资金一直都在犯罪分子手中,只是利用电子货币进行了漂白。此外,以游戏币进行的洗钱方式更为简单、隐蔽,2013年,我国破获了一起毒品交易案,在该案中,毒品交易不仅不见面交易,资金往来也不再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毒贩会把毒品放在某处,然后通知吸毒者取走,付钱则是由吸毒者将现金换成游戏币,然后划入贩毒者账号,贩毒者再将游戏币兑现。
  (三)互联网洗钱给监管带来的困境
  通过互联网进行洗钱给监管者造成了诸多困难,主要表现为:
  1.网络客户资料难以认证:打击网络洗钱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了解洗钱行为人的个人信息,实现由虚拟空间的调查转为对现实空间的抓捕,因此,对网络客户资料的认证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但是,洗钱行为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他们在网络注册时,一般冒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填写虚假信息以逃避侦查机关的调查。网上信息的注册过程十分简单,并且是非面对面进行的,只需按照网络页面提示进行填写即可完成,管理人员对信息的审核也只是形式上的,同时,在网络交易时遵循“认证不认人”,只要输入的口令密码正确,即可完成交付。相比之下,柜台注册时至少还可以核实一下注册人本人的照片、身份证等其他个人信息。
  2.网络可疑交易难以被发现:网络洗钱的快捷性与便易性使得洗钱犯罪分子可以将大额资金快速进行拆分处理,而监管人员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大额资金的流动上,因而,这些被拆分的资金往往就会被忽略掉。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共18项,该报告对金融业的反洗钱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洗钱渠道已逐步由金融机构转向非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非金融机构洗钱的规定还十分不完善。人工办理的转账等业务交付需要填写资料、经过复合等多个流程,每日的转账和提现金额银行都会有许多限制,可疑的大额资金比较容易被识别,然而,通过网络交易洗钱则可以有效地逃避以上监管,另外,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就更难被监管了。
  3.网络证据链难以形成:这方面主要表现为对电子证据的搜集较为困难,电子证据即网上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网络洗钱行为与传统洗钱行为相比,几乎没有遗留任何物理上的证据,所有的作案痕迹只是电子数据。2013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证据首次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却是十分复杂的一项工作,一方面,它需要相当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侦查人员;另一方面,电子证据极易被洗钱犯罪分子修改或删除。随着司法程序化要求越来越严格,对证据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稍微一个证据的瑕疵,就会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电子金融化时代对传统反洗钱措施之变革
  网络的普及使得电子商务与电子交易日益兴起,伴随着网络洗钱犯罪的日益严重,计算机专业人员也逐渐参与到反洗钱的工作之中。
  反洗钱检测系统的开发与利用在整个反洗钱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在海量的数据中迅速识别可疑数据,辨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这既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又提高了反洗钱的工作效率。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反洗钱系统是美国FINCEN开发的反洗钱信息核心系统(FINCE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简称“FAIS”系统),它首先设计了几种交易模型,通过对数据的自动发觉、分析、处理,最终生成可疑交易报告,供工作人员分析。该系统的数据主要来自美国海关服务数据中心与美国国内税务署的计算机中心,并通过内部网络与各金融与监管机构连接,实现了数据的共享,对洗钱犯罪进行了有力打击。我国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于2004年,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直属机构,负责我国的反洗钱情报的收集、分析与处理。我国的首个反洗钱软件——金融交易监测工具(TMT)也于同年开发完成,它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设计的。它首先进行数据的搜集,包括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其他相关信息,然后根据事先设计好的对比参数与程序,结合行业信息、地区信息、辅助信息等其他相关信息,经过终端服务器进行处理分析,最终生成详细的报表,在报表生成之后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如果数据满足洗钱行为的初步条件,该数据就会被上报,再由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详细调查取证。

四、电子金融化时代完善反洗钱措施之建议
  (一)构建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2006年制定《反洗钱法》已过去八年,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反洗钱法》的滞后性已经使其不能胜任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任,加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重新修订,使得《反洗钱法》与之相脱节,反洗钱法律的体系化建设受到严重限制。因此,完善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当务之急是:一要对《反洗钱法》进行重新修订,二要重新构建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我国《反洗钱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然而,随着网络化的普及和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力度的加大,传统的以金融机构为中心的洗钱行为方式已经逐步转向非金融机构,但是,《反洗钱法》第35条却只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种对非金融机构具体反洗钱义务规定的欠缺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国家今后对通过非金融机构洗钱的行为方式应当更加重视。另外,目前我国对打击借助网络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方式的法律法规还十分欠缺,因此,建议对《反洗钱法》进行修订,明确对非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同时制定打击网络洗钱的具体措施。对洗钱犯罪分子及机构的刑事处罚涉及《刑法》领域,对洗钱犯罪分子的立案、侦查、起诉涉及《刑事诉讼法》领域,对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行为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行为的规制目前急需出台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洗钱的犯罪行为涉及计算机、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对跨国洗钱犯罪涉及管辖权与引渡问题。
  (二)加强对互联网反洗钱机构的建设与人员的培养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反洗钱机构基本上集中在金融领域,自洗钱犯罪行为出现时,金融领域一直就是反洗钱工作的主战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主要的反洗钱工作,其他的相关部门、机构与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与之相互配合。但是,随着洗钱犯罪行为方式的不断发展与改变,以银行牵头打击洗钱犯罪的效力已经明显不足,虽然自2004年开始,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⑺各个机构虽然分工明确,但是在反洗钱工作上只是起到协助央行的作用,这种状况已经远远不能胜任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活动的要求。此外,以金融业为主导的反洗钱机构也已经不能够满足网络化时代产生的诸多问题,传统的洗钱犯罪行为方式已经被目前的反洗钱措施最大化地限制了,随之而来的是洗钱犯罪行为越来越电子化。因此,我国有必要成立一个新的反洗钱机构,该机构应独立于金融机构,在整合原有机构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网络反洗钱工作的投入。
  目前,网络洗钱的方式不断更新,洗钱手法灵活多变,这是今后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了有效打击网络洗钱犯罪,一方面,除了加紧建设新型的反洗钱机构之外,另一方面,对监管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网络反洗钱的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反洗钱实践经验,又要有扎实的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首先,应加强基层机构原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他们对网络洗钱犯罪行为方式的了解,注重对相关的新型反洗钱专业技能的培训。其次,网络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它涵盖的范围包括经济学、侦查学、计算机、网络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建议在高校开设反洗钱专业,培养综合性人才,以便为今后日趋复杂的反洗钱工作提供后续储备力量。最后,还要注意防范反洗钱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即他们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私下进行网络洗钱活动,或为洗钱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使其逃避监管,为此,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排查,维护好工作中薄弱环节,防止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对网络从业者的要求
  对网络从业者也应该进行严格的限制,一部分洗钱犯罪分子通过经营网络相关服务以自买自卖的方式快速洗钱,因此,应提高网络市场的准入门槛,对网络市场从业者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建立网络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制度,及时总结相关的反洗钱经验。以开设网店方式进行洗钱犯罪为例,该洗钱犯罪行为方式的特点是:商品较为贵重或者是价格虚高,购买者较为单一,成交量却很大。另外,网络从业人员也应提高自身反洗钱意识,不能糊里糊涂地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领路人”,成为他们的犯罪工具。在打击网络犯罪时经常提到的“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它是网络反洗钱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步,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站经营者与客户之间几乎为零接触,要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十分困难,因此,只有严格规范网络注册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由此可以摸索出一种方法,即打击网络犯罪的最有效方式是网络实名制。然而,网络实名制有利也有弊,反对者认为,网络实名制限制了公民的网络自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2006年年底,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网吧上网实名制,全面实现网络实名制的工作正在推进之中。
  (四)加强国际间互联网反洗钱的合作与交流
  2014年,瑞士在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上签署了《税务事项信息自动交换宣言》,作为全球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瑞士承诺将放弃银行保密的传统制度,虽然该宣言的生效还需瑞士议会表决,甚至全民公决,而且瑞士银行是在相当被动的情况下⑻签署了该宣言,但是,该事件将为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掀开新的一页。
  以瑞士银行保密制度走向终结为契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必将掀起新一轮的高潮。首先,各国应重视相关的技术交流。目前的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空间快速扩展,特别是基于智能手机的普及,无线网络的全球覆盖率日益增大。近日爱立信在其“数据流量及市场报告”中指出,到2017年,3G无线网络将覆盖全球85%的人口,而4G网络覆盖率为50%。⑼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方式洗钱比重日渐增加的现象将会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各国应及时地交流本国所出现的新型洗钱方式,加大研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跨国洗钱的犯罪行为,制定出反网络洗钱的技术手册,作为各国打击跨国网络洗钱犯罪行为的行动指南。
  其次,要完善各国之间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各国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所确立的刑事管辖权也不同。互联网导致的空间虚拟性直接打破了属地原则的限制,使得犯罪行为发生地模糊不清。由于刑事管辖权涉及一国主权,是各国极力争取的权力,因此,协调各国之间对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引渡等方面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在交换可疑客户的信息方面,仍要以离岸金融中心为重点。瑞士、开曼群岛和泽西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虽然承诺互换客户信息,但巴拿马、迪拜等仍不签署该协议,据有关数据显示,自瑞士签署《税务事项信息自动交换宣言》之日起,已有大量的资金开始从瑞士银行秘密转出并且去向不明,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资金将会被转移至另一家具有与瑞士银行同样有着保密制度的离岸金融中心,这些地区将成为下一步洗钱犯罪的避难所。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新华网财经:“去年网络支付交易规模达5.3万亿移动支付占两成”,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5/15/c_1110705494.htm。
  ⑵黄婧:“网络洗钱犯罪”,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2期。
  ⑶李冰:“中宝投资法人代表被批捕其妻子疑似用淘宝洗钱”,载《证券日报》2014年4月19日,第B01版。
  ⑷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通过的《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交易的风险管理报告》将电子银行定义为通过电子通道供应零售和小额金融产品和服务。上述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包括:存款、借贷、账户管理、提供财务咨询、电子账单支付和其他电子支付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例如电子货币。
  ⑸付雄:“论网络洗钱犯罪及对策”,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⑹艾瑞网——数据报告:“2012—2013年中国保险销售电商化研究报告”,载http..//report.iresearch.cn/187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3月7日。
  ⑺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⑻2009年,美国税务机关起诉瑞士银行集团,瑞银支付7.8亿美元罚金并提供4450名美国客户信息才免于被起诉。2013年,美国纽约曼哈顿地区法院对瑞士格林银行开出5780万美元的巨额罚款,致使格林银行永久歇业。目前,瑞士第二大银行瑞士信贷集团正因协助逃税指控而遭美国调查。此外,欧盟,印度等国家也在通过不同方式对瑞士银行的保密制度施加压力。
  ⑼环球网财经:“爱立信;高速移动互联网将覆盖全球85%人口”,http://finance.huanqiu.com/industry/2012—06/283369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10日。

【作者简介】郑州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杂志》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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