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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主张后续治疗费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如原告出院后仍需后续治疗应当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权威鉴定报告,根据其病情和治疗情况详细载明需要多少费用,而不能仅仅根据病情证明中的估计数字计算。
    3、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法院原则上仅支持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对于今后确定发生的费用法院也会予以支持。但受害人一方必须提供载明确定所需后续治疗以及所需费用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体严重受伤时,经过一定时间的集中治疗后,需要自行修养、恢复一段时间,再进行后续治疗。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如果要想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次性获得全部赔偿费用,就应当到相关医疗机构开具需要进行后续治疗以及进行后续治疗所需明确费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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