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期法院是否有权确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1、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没有把工伤认定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当工人受到工伤时,企业不进行工伤申请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不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或者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事故的认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关系状态下工伤职工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很明显,该规定并没有说明行政程序的工伤认定为法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条件,也即意味法院具有工伤确认的权限。
二、法院无权认定工伤
要确定法院是否有权确定工伤关键看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否为除斥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因为从条文规定可知申请主体的申请时限的中止、中断,起算点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申请主体一旦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工伤认定,丧失的是实体权利,而不是诉权。因此,法院无权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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