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因工作劳累过度患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律师说法    
一个人因工作劳累而致病,这种“过劳病”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如果员工患病,似乎也称不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也就是说,若严格按照规定,“过劳病”一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不仅“过劳病”,即使是“过劳死”,也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如果突发疾病后两天之内没死,而是超过48小时才死亡,仍然不算工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