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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中本车人员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1、交强险,即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政策的公益险种”,该保险更侧重于强制性,社会性,法律法规对其投保主体、适用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由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若本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即受伤或死亡的,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仍为本车人员,无论其在车内伤亡,还是车外伤亡,其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均直接由该车事故而引发,故应界定为本车人员。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又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非强制性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因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据合同,对其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中,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部分应予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3、第三者含义的差异:保障主体的差异
《交强险条例》采取排除法的方式,对第三者的范作出了规定,即: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乘客、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而综观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通过责任免除的方式,实际将以下几种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据说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或者驾驶员“恶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防范道德风险而专门设置的。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俗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俗称“三者险”,两者不同。
    “交强险”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行驶必须交纳的保险类别之一,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的问题,属于非盈利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
    “三者险”是按照《保险法》规定而成立的商业性质的保险类别之一,因而不具有强制性。由地方性规章所“强制”要求投保的“三者险”不应等同于“交强险”。
    “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风险,车辆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方式,共同构筑完备的交通保险体系。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出“交强险“部分,则由商业三者险来承担赔偿。
    “商业三者险”只是交强险的有效补充,并不存在重叠。只不过是“交强险”是法定限定最高赔偿金额。而“商业三者险”需要你自己和保险公司协调确定各项承保。一般“商业三者险”可以承保更多的赔偿金额,但是范围一般稍小,但大体范围也是此三项,只是在里边一些小的责任范围可能存在略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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