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诉讼被告、管辖、起诉和证据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A.陈某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B.陈某可以选择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陈某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法院作出维持判决,其所依据的证据应排除甲市公安局收集的证据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被告、管辖、起诉和证据。
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第1项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也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是因为“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陈某将黄某推倒,致其摔伤的证言”,属于改变主要证据,因此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B正确。对陈某的处罚行为包括拘留和罚款,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的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选项D正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学员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都可以作为被告——错误,此时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甲市公安局为被告,维持甲市公安局的判决,为什么不能用甲市公安局收集的证据?
这里是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限制。因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三种情形: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本案中,甲市公安局的行为就属于上述的第一项,所以虽然其维持了原决定,但是仍然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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