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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能否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12    作者:邹勇律师
案情简介:
2012 年7月15日,原告熊某某驾驶川A7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搭乘其妻子(案外人)从成都经峨眉往乐山沙湾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103线下坡时,因熊某某对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右侧翻,与道路右侧外的围墙和停靠在路外的川LAR27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车辆在侧翻过程中,原告熊某某及其妻子被甩出驾驶室外,被本车碾压,导致其受伤、其妻子死亡、三者车辆及围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乐山市沙湾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伤愈出院后,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事故车辆承保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经核实,原告所有的川A7X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12月2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直接侵权人,自身又是受害人,构成责任保险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自身受到伤害,在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应该是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作为第三人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请求赔偿。
律师点评: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出现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身份竞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其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由于其过失导致车辆侧翻,其被甩出车外被本车碾压受伤并致残。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被甩出车外,但因为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机动车辆意外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对第三者付赔偿责任,因此第三者应为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说,构成责任保险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并不存在,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既是驾驶人又是被保险人,所有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故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不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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