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机动车侵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4-11-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通过前期调查及开庭过程中的精彩辩论,最终达到我方当事人预期目的。
本案事实经过:20116521日许,被告XXX驾驶蒙AXXX大货带挂车沿呼大线由员向北行驶,行至该路47KM+500MXXX煤场前左转弯进煤场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XXX驾驶的蒙XXX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XXX受伤。而在此次事故中被告XXX也仅仅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项之规定即转弯让直行的普通违章行为。然而,原告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得出在此次事故中原告XXX的醉酒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如原告没有醉酒驾驶并不必然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在对原告现场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已超醉驾的一倍以上,证明原告不是一般的醉酒驾驶而是严重的醉酒驾驶。因此,对此次的事故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方不不予认可,并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并对此次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划分。
二、对于抚养人生活费的原告方计算错误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18—人实际年龄)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而原告在计算时并没有乘以赔偿指数,通过法庭质证原告方确定存在计算错误并以我方所主张的予以确认。经质证原告大女儿XXX应以XXX日为出生日而不是原告证据提供所主张的XXX,并请原告承担因提供伪证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第四项医疗费只认可原告所提供的正式发票的数额对其他收据不予认可。
四、护理费应以医嘱所规定的出院后2个月的休息期计算即实际住院日31+2个月休息=91日。
五、营养费应以实际住院日来计算即31日计算,理由是营养费通常是以医生的医嘱来确定。
六、误工费不予认可,理由是原告是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原告已没有驾驶资格并且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何谈误工费之说。及便是原告方所说取保候审期间不影响误工费之说,那么原告的醉酒驾驶致使驾驶资格的丧失也只能应以2011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0977; (57.4)来计算,而不是原告所主张的交通运输行业来计算。
七、针对车辆损失费不予认可,理由从XXX日出厂到事故出事日XXX日至车辆折旧费用是是否值16130元;另一方面车是否有修复的必要性;再次车辆是否为原告所有,以及在同类二手车市场上此型号面包车的市场价为600010000之间,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综合以上可以得出该车根本没有维修的必要性何谈车辆损失费。
八、对于鉴定费中没有正式的发票的收据不予认可。
九、对于交通费不予认可,理由所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并没有提供相关正式发票进行佐证。
十、对于残疾用具费由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委员会意见书的做的鉴定意见中关于假肢价格应按原告已安装的假肢价格计算即47970元,关于假肢维修费用按假肢价格8%的计算标准予以认可,对于假肢更换的次数应以6次进行计算。
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在当庭经主审法院询问已承认已安装了XXX康复器材(呼和浩特)公司的AKTQ100碳纤气压跃跪腿膝假肢,其价格为47970元,因此应以原告实际已安装的假肢计算其假肢的价格。通我方举证已证明原告已安装的AKTQ100碳纤气压跪腿膝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大腿工伤赔付的限额为24000元相比较,其材质已达到钛合金气压关节储能脚,其性能、功能以及适配性已达到较高的标准,而原告在当庭予以承认所安装的XXX康复器材(呼和浩特)公司的AKTQ100碳纤气压跃跪腿膝假肢,在材质上讲碳纤材料强度高、重量轻都高于钛合金,在使用的性能上讲轻便、灵活性好高于钛合金,在功能的用运上讲使用周期更长、耐损性更久,在价位上讲已超过工伤赔付限额一倍多。因此完全没有必有选择更高价位不适宜原告本人的假肢所以我们被告方对原告方已安装的假肢从型号、性能、功能等是认可的,必竟原告已造成了较严重的伤残,我们表示同情,但是,这并不表示原告可以随意的选用其他型号的假肢,请求法庭支持被告方所举的事实并予以采信;其次,鉴定意见所描述的假肢维修费是这样描述的“假肢维护费用约为假肢价格的8%10%”我们从这句话可以很明显的读出假肢维护费用为假肢价格的8%10%是以假肢价格为基数的,那么,假肢价格是以更换的次数来确定的,所以最终所要确定的假肢价格的维修费就是以假肢的总价格乘以(8%10%),从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通过对鉴定意见前三项的描述进行综合的逻辑分析,这三项是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而不是可以由原告对其进行任意扩大解释的,其所谓的假肢维修费就是假肢价格乘以维修百分比,总之无论是通过对第三项鉴定意见的单句的单纯描述来理解还是通过对鉴定意见前三项整体的逻辑结构的整体理解都是得出一个相同的结果,即假肢维修费就是以假肢价格乘以维修百分比进行来计算的;再次,对于假肢更换次数,我方认为应以6次为限,因为通过庭审过程和双方举证质证以及我方到XXX康复器材(呼和浩特)公司和XXX康复中心的了解普通假肢使用寿命为7年到10年之间,并且根据当事人使用假肢的频率和所处的活动范围来具体确定假肢的使用寿命,而根据原告池文俊本人的实际所安装的假肢及所处的活动情况来更换的周期应在78年一次,那么这样算下到70周岁应更换的6次已足够;第四,对于二次手术费应以鉴定意见所列中间数17500计算这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第五,所谓的整容费并没有在鉴定意见结果中出现,这说明此项费用并不是必须的,应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一、被告XXX所有投有交强险和主车与挂车的二份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限额为244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共计350000元;共计:594000元。
与此同时,在发生事故的当时被告一直在事故现场对原告进行积极的抢救,并在原告住院后多次去医院看望和支付医院费共计XXX元,这说明被告XXX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是深表同情和赔付是积极主动的。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支持我方所举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公平、公正审判,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
 
                                         刘志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