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LV"皮包价值4447万 一审获刑四年半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月13日,被告人连胜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05年3月,连胜伙同叶某、程某、吴某(均另案处理)从永嘉县桥下镇桥东开发区租得厂房后,申报设立一家服装皮件厂,吴某为法人代表。连胜负责到市区及广州市等地购买原材料和假冒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注册的“LV”商标标识,由叶某、程某在国外负责销售,开始生产假冒“LV”等品牌皮包。
2005年7月6日,这家服装皮件厂被温州市质监局查获,从该厂仓库查扣假冒注册商标“LV”皮包6389只,经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447.68万元。
被告人连胜在庭审时辩称,涉案皮包的估价偏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胜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现有证据看,涉案商品在尚未销售时就被查获,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查获的假冒商品的实际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被侵权产品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其非法经营额,因此,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可作定案依据之一。但从司法实践看,完全以被侵权产品的真品价格认定为“非法经营额”对被告人确有不公,因为相对来说,对已将假冒商品售出的行为比在生产阶段查扣而未销售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在量刑时应予以酌情从轻考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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