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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赴以色列参加死海漂流溺亡 北青旅被判赔27万

发布日期:2014-11-14    作者:110网律师
68岁的宋女士赴以色列旅游,在参加死海漂流项目时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将组团社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履约社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北青旅与宋女士各负一半责任,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7万余元。 

  2013年7月,68岁的宋女士报名参加北青旅“以色列10天朝圣团”的旅游,并为此支付了16500元。10月22日,宋女士随团飞赴以色列。10月26日,宋女士参加了以色列的“死海漂流”项目,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宋女士的两个女儿将北青旅及实际履约社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北青旅退还团费16500元,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7万余元。

  据悉,华远公司已为宋女士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中包括遗体送返保险、意外身故保险。

  庭审中,与宋女士同行的闫女士、徐先生到庭作证。据闫女士讲,她和宋女士旅行时坐在一起,宋女士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好,无服药情况。死海漂流的时候也没发现宋女士有什么异常。事发时,她在深水区,宋女士在浅水区,水深也就到大腿的地方。

  “看到宋女士在扑腾,我就游过去,与徐先生一起将宋女士救起。上岸时宋女士还有意识,鼻子里、嘴里都是血泡。”闫女士表示,根据导游的介绍,他们并未感觉特别危险。当时全团有好几个人呛到水,宋女士是她看到的第三个。“死海岸边都是盐和结晶,海水溅到嘴里都是麻木的。参加项目之后我感觉死海漂流很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身亡,北青旅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负有一定注意义务。故针对宋女士死亡的后果,二者的责任比例为5比5。宋女士与华远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旅游合同关系,其要求华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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