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4-11-15 作者:黄文坚律师
2014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深圳市坪山大工业区保安公司附近的深圳市绿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基公司)经营的绿基地钓鱼场钓鱼,惨遭鱼塘上方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的高压电电伤。被告绿基公司收取原告的费用提供钓鱼服务却未尽安保义务,被告供电局未在事发地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原告严重烧伤。
绿基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有其向法庭提供的2014年6月15日上午8时至9时视频可以证实:客户可以自由进出钓鱼场;钓鱼场入口没有警示牌;莫瓦妹的询问笔录第三页倒数第11行至倒数第5行证实:“我们把门的钥匙挂在了铁网旁边的树上”“有警示牌的,但是后来不知道怎么就不见了”证实原告不受阻拦可以轻易到事发地钓鱼,事发地也没有警示牌,绿基公司管理不当亦未尽安保义务。
开设经营钓鱼场非特许经营行业,绿基公司系经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消费者相信其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亦能保障客户的安全,基于以上信任原告选择在绿基公司经营的绿基地钓鱼场钓鱼,在其经营场地内营业时间里受电击,完全系因绿基公司未尽管理与安保义务所至,原告没有过错。
综上,绿基公司应当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事发处是高压线横跨的鱼塘,该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原告事发处事发时未设置有警示标志,在现场原告也不能看到警示标志,因此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绿基公司与深圳供电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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