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办江西萍乡3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犯被判20年
2月9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10项罪名对以廖建萍为首的36名被告人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廖建萍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林勇、颜顺良、骆耀军、易军等主要骨干成员分别被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七年、十七年、十二年,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余元。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
被告人廖建萍,199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0年3月,被告人廖建萍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汤伟一起商议今后的打算,廖提出把一起服刑的人员聚拢起来,采用暴力手段排除生意上的阻力,来谋取经济实力,汤伟当即表示同意。
2001年7月,廖建萍与汤伟合伙在萍钢火星村成立氧化锌厂提炼氧化锌,每月供给林勇、骆耀军等被告人1000元左右的工资。2002年、2003年、2004年廖建萍又安排劳教回来的易军、颜顺良等被告人到氧化锌厂“领工资”。
2004年6月,被告人廖建萍扶持被告人林勇在巨源开办氧化锌厂,并安排其带着和管理黎金明、邓彪、曾球等被告人,支付他们的费用和开支。2005年5月,在被告人邓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捕后,被告人廖建萍安排颜顺良管理邓彪的手下彭捆、何刚等人,还指使颜顺良保管两支枪支。至此,逐渐形成了以廖建萍为老大,以林勇、骆耀军、颜顺良、易军等8名被告人为骨干,以彭坤等20余名被告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壮大该组织的经济势力,被告人廖建萍吩咐汤伟不要管外面打打杀杀的事,只负责经营二人合伙的氧化锌厂,并通过强迫交易非法控制萍钢地区提炼氧化锌所必须的部分原材料。2002年7月份,因被告人廖建萍和汤伟合伙经营的氧化锌厂长期拖欠星群企业公司经理部污泥款,该部法定代表人吴直兵便安排司机邱启友不再送货到廖厂里。廖建萍得知这一情况后即伙同被告人林勇、李秀民赶到萍钢一铁厂内,对邱启友拳打脚踢。当吴直兵赶到现场后,廖建萍又将吴直兵拖到厂区一间休息室内,吩咐林勇和李秀民守在门口,廖建萍则在里面殴打吴直兵。当天晚上,被告人廖建萍又伙同汤伟、刘敏到吴直兵家对吴进行威胁,声称如果不继续供应污泥就让吴的污泥业务做不下去。事后,吴直兵被迫在廖建萍等人仍然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每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供应160吨污泥给廖建萍,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5年底。至2006年案发时该厂获利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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