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宣判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蓉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罚金各200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田玉文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卫东有期徒刑七年。其余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1992年8月,田玉文与儿子陈卫东注册成立成都市新津县蔬菜腌腊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2月更名为蓉新公司,陈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8月,田、陈母子又在蓉新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成都蓉新集团有限公司,当年11月,该公司又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蓉新股份公司,陈任法定代表人,田任总经理,2000年7月,法定代表人由陈变更为田。
自1993年以来,田玉文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自己公司效益好,需要扩大生产购买原料材为由,并承诺每月支付2.5至3.5%的高息、到期还本并可随时收回本金,先后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新蓉新股份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田作为蓉新系列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效益好、借款回报高,并掌握全部借款的收取、保管、开支;陈卫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效益好,足以保证支付高利息;被告人田的女儿陈小英、儿媳邓小蓉作为公司职工,在田的安排下,负责向集资户出具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制作利息发放表,协助田向集资户收取借款、发放利息等。
自1995年6月30日以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共非法吸收存款7700余万元。在新蓉新股份公司成立后,田、陈母子又隐瞒该公司严重亏损,已无力支付集资款本金和高额利息的事实,采用低价销售、赞助社会等方式虚构公司生产经营良好的假象,又非法吸收存款近7300万元。
经审计鉴定,蓉新公司等单位1993年至2003年5月共吸收存款15578.1万元,其中1995年6月30日以后(1995年6月30日以后我国才规定非法吸收存款罪——编者注)为15538.4万元,涉及2758人,6116人次。截至2003年5月,经确认的未付借款余额为8525.2万元,从1996年至2000年,共支付利息5477.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扣押到赃款2万元。2006年4月,相关机关协助蓉新系列公司对集资情况进行登记核查,截至目前,共登记蓉新系列公司尚欠1398户集资户的集资款8954万余元,集资户确认已领取的利息为1264万余元。
此外,2000年,田玉文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让他人打入200万元并在当日又将该款转回等方式成立一科工贸公司,公司成立后造成债权人24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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