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域名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08-07-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在反复协商后同意中搜公司向纪拥军全额退还未注册的两个域名的服务费,退还已注册5个域名各70%的服务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纪拥军与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解除编号为YX—0001307的《域名、通用网址及邮箱服务合同》;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纪拥军服务费九千七百元;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纪拥军放弃对编号为YX—0001307的《域名、通用网址及邮箱服务合同》中所有域名的注册、使用等相关全部权利,由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已注册成功的域名办理注销相应手续。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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