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律师
发布日期:2014-12-19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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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妹妹 男 汉族 1981年2月5日生 住栖霞区大桥5号12幢3单元610室
被告:张妹妹 男 汉族 1963年3月2日生 住栖霞区大桥5号17幢1单元201室
诉 讼 请 求
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栖霞区大桥5号12幢3单元610室房屋
过户手续;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2009年12月,原告在南京信城行置业有限公司看到被告挂牌出售大桥5号12幢3单元610室房屋,经中介居间,原被告达成购房意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为325000元,扣除中介费8000元,被告实得317000元。原、被告于2010年1月交接了房屋,后原告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至今。
诉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按规定五年后可以转让,原告初始登记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即2014年12月23日以后可以转让。考虑当时政策因素,在中介的建议下,原、被告当时签订了名为借款,实为房屋买卖的协议书,并且被告同时公证委托原告母亲陈丕贤办理房屋管理、买卖的权利。
但诉争房屋可以上市交易时,被告却违反约定不愿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反而提出加价要求。原告为诉争房屋已付出巨大代价,装修并已入住五年,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保全申请书
栖霞区人民法院:
李妹妹诉张妹妹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为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执行顺利,
申请对本案诉争房屋栖霞区大桥5号12幢3单元610室申请保全。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栖霞区人民法院:
李妹妹诉张妹妹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为查清案件事实,故申请当时在
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吴 ~、金~出庭作证。望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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