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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纠纷之法律处理

发布日期:2014-12-20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工程的工期就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履行期间,在此期间内承包人要如约完成工程的建设。法律并没有对工期作强硬的规定,工期是双方合意的行为。工期的确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制定工期时双方都会尽可能的考虑到各种请自隗始 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困难。顺延工期就是指在原来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把工期往后推延。
工期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许多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否按期竣工是确定工期责任的关键,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就显得非常重要。
竣工日期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息,依据它能够确定很多其他的内容,如付款日期等。间接的也就能够确认付款方是否已经逾期付款。从何时开始计算欠款利息等。所以如果能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日期还是对双方都有好处的。如果确实对竣工日期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 法律规定,可以按下述方法来明确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验收合格的时间指的是竣工备案通过的时间。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不提供竣工报告则不能适用此条规定。如果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包人验收的时间是收到竣工报告后28天内进行,如果超过28天,视为发包人拖延验收。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里的转移占有应理解为发包人实际控制建筑商承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商将建设工程的钥匙交给发包人和发包人实际使用建设工程。如发包人已经在厂房里安装了机器设备,即刻就可以开始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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