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联合经营船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7-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大连轮船公司海运服务公司就双方签订的联合经营“农丰号”轮营运合同出现的纠纷诉大连农金有限公司。 
  案情 
  合同履行后至年底营运情况良好,达到了原计划利润指标。但1987年第一季度亏损17.3万元,6月9日被告致函原告以船员管理混乱、经营不善为由约原告会谈欲解除合同,原告拒绝参加,1987年5月16日,被告与大连北洋船务联营公司签订了以24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农丰”号的合同,原告以被告行为影响了联营为由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 
  原告因与被告联合经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联合经营“农丰”号轮的营运合同,并赔偿其因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方提供的船员素质差、更换频繁、营运管理不善、安全无保障,致使经营亏损,要求解除联合营运合同。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4月17日,被告大连农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大连轮船公司海运服务公司(乙方)签订了联合营运“农丰”号货船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农丰”号货船和营运必须的流动资金;乙方提供营运主要人力和负责营运管理。联合经营,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利润分成甲方得75%,乙方得25%。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1986年4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合营运“农丰”号货船合同尽管某些具体条款不甚明确,但该合同依法签订系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至于亏损问题,既有该船属于国家计划外运输,货源无保障,船舶经常压港的客观原因,也有联合营运的决策权和调度指挥权不明确的主观原因,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上述纠纷除合同本身存在的缺陷外,双方均有不同责任,但该联营合同主要条款清楚,尚不具备解除条件,被告单方与第三者订立的转让合同无效。 
  经调解,双方愿自愿修订合同并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