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峰诉谢卫民等一般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8月28日
[裁判字号]:(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49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张祖峰,汉族,×年×月生,赣州市人,住×××,身份证号362101610301193。 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献彬,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正文]:
原告张祖峰,汉族,×年×月生,赣州市人,住×××,身份证号362101610301193。
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献彬,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卫民,×年×月生,汉族,兴国县人,住×××,身份证号:362101196703211035。
被告刘畅,×年×月生,汉族,永新县人,住×××,身份证号:362101197207120649(系被告谢卫民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峰与被告谢卫民、刘畅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谢卫民、刘畅归还原告张祖峰欠款215万元及利息25万元,合计240万元。此款限于2007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用24080元,减半收取为12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40元,由被告谢卫民、刘畅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常方平
审 判 员 徐 军
审 判 员 傅 忠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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