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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注意要点

发布日期:2014-12-29    作者:吴华周律师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1、该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涉毒案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入罪不同,其数量应达到立案标准才予以立案;
2、制毒物品应以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列明的品种为据。易制毒化学品与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不能等同;
3、麻黄碱类化学物品均含有麻黄素,但含量差别较大,所以定罪量刑所规定的数量也相差较大,如“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五款: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5、《刑法》法条,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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