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贷”未买成房不必付佣金
发布日期:2015-01-07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 案情介绍
韩先生卖掉老房子,想换置大一点的房子。2013年初,在某中介推荐下,韩先生看中西藏南路一处总价325万的房子。购房前,韩先生特意如实告诉中介自己曾办过公积金贷款并已出售唯一住房的事实。韩先生还特别提示,根据自己现有资金状况,只有按照首付3成并按首套房贷款7成,才有能力购买这套房屋。中介承诺,可为韩先生办理公积金首套房贷,并代办7成贷款。于是,韩先生分别与中介公司和上家签订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25万元购买该套房屋,首付100万元,其余以贷款方式支付。韩先生为此还支付了定金2万元。中介公司还与韩先生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韩先生应在当年4月5日前支付佣金3.25万元。
银行对韩先生贷款资格审查后告知,其属于购买二套房,首付应为60%,远高于100万元。因无力完成首付,三方协商解除了合同,韩先生拿回首付款。但中介认为不对,又告上法院,称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因贷款问题导致无法完成购房,韩先生应当支付佣金3.25万元。
二、 法院审理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与上家之间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在于中介公司在韩先生签约前作出了虚假的承诺,诱使其签署相关协议,依据法律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遂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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