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法院是如何认定离婚诉讼中“分居满两年”的?

发布日期:2015-01-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和丈夫正在闹离婚,他在诉状里面说我们从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经满两年了,符合离婚的条件。但是事实上我们是从2012年开始在广东不同城市打工,没有住在一起而已,我想问,我们这样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满两年吗?法院会判离吗?如果一方坚持说分居满两年,另一方否认,法院又怎么认定双方分居的时间呢?
  广西桂平 王某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您的叙述,您与丈夫是因为在不同的地方务工而分居生活,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会判离婚。关于法院认定双方分居的时间,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您丈夫对于你们分居的时间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您又加以否认的,则应由您丈夫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不会采纳他关于分居时间的陈述。
  作者单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