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违法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110网律师
争议焦点:
管理咨询公司认为,公司有权利在“合法”的范围内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服,关于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是按照公司章程办事的,公司没有任何违法的行为。
张某认为,公司的“末尾淘汰制”本身就不合理,而且自己一直努力工作,并无半点懈怠,公司无缘无故的辞退是不合理的,公司应该给自己一个说法。
李景玉律师解疑: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章程和办法,公司为了提高盈利水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采取绩效管理的方法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做到合法合理。该公司的“末尾淘汰制”本身就有其不合理性,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的情况总是客观存在的,员工因为不想做最后一名会做一些手脚来避免被公司淘汰,这不符合公司管理的精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张某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款,所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使劳动者绩效考核处于末位这并不能确认张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要正确分析处于末位的水平是否在正常范围内。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只有在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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