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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爆胎”无责商三险也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5-02-09    作者:王景林律师
因“爆胎”无责商三险也应赔偿
一、案情介绍
201310月,江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后轮爆胎后失控,与吴某、赵某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赵某及乘客均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意外事件,各方均无责任。其后,交警主持调解,约定吴某、赵某车辆修理费及受伤人员的医疗等费用由江某承担,共计3万元。
江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本起事故为意外事件,所有当事人均无责任,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商业三责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因此,被保险人因承保范围内的行为而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其获得责任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江某虽然没有过错,但我国法律规定,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江某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受害者损失合计3万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
三、相关法条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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