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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聚众斗殴案被改变强制措施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2-1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2月13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张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后依法逮捕,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及时会见了张XX。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以是否构成犯罪和以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开封市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汴看释字[2014]291号
兹有 张XX ,性别男,年龄XX,住址开封市XX乡XX街XX号,因涉嫌聚众斗殴 于2014年11月 X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 条之规定,经 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决定,予以释放。
2014年11月28日
开封市看守所印(章)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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