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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法律依据集锦

发布日期:2015-03-09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诉讼中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何时主张?怎么主张?笔者搜集总结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包含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以供研究探讨。
一、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1、“重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关于重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 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虐待”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遗弃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
三、其他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第二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反忠诚协议中所作的损害赔偿承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三十七、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三)婚外生子导致另一方受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三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五、提出损害赔偿主张
(一)何时提出损害赔偿主张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不受理情形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过错相抵情形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第三人善意取得一方擅自处分的共有房屋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第一款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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