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被判有效 出轨丈夫须赔妻8万
发布日期:2015-03-18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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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让其签忠诚协议
相恋四年后,王丽(化名)与刘宇(化名)结束“恋爱马拉松”,于2006年4月的一天登记结婚。但两人婚后的关系却糟糕透了。今年7月份,王丽到禅城法院起诉离婚,理由之一是: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婚后又因生孩子等问题吵闹不断。
法官了解到,迟迟未生孩子是致使两人不和的原因之一。不过,致使两人彻底决裂的是丈夫刘宇的不忠。
原来婚后不久,刘宇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叫“虫虫”的女人,并与她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王丽因此多次与刘宇争吵。为挽救婚姻,2011年6月10日,在王丽的要求下,刘宇向她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1、当着妻子的面打电话给第三者决意分手,说清再也不和第三者来往和联系;2、半年之内不与谭XX外出喝酒,如有要事晚上外出必须报备;3、工资以后全权由妻子支配。若有违背,愿以离婚收场,并一次性支付20万元现金用以作为妻子王丽一定程度的补偿。”
签后又出轨
妻子提离婚索赔30万
手握承诺书,王丽稍微放心了点,但第一份承诺书签订才三个月,她却发现丈夫不但没有跟小三断绝来往,竟然还经常跟其厮混。她再次跟他大吵了一架。吵完架,她又让刘宇重新出具《婚姻承诺书》,让他承诺必须“做一位称职的丈夫,必须对她怜惜、疼爱、呵护和关心,不能有打骂和谩骂的举止”。也就是在这一次,她要求他将“出轨成本”提高到30万元。
在矛盾重重的婚姻中,2012年12月,二人做试管婴儿获得一子。然而,儿子的来临并没有改善双方关系,2014年7月前后,王丽无意中打开QQ,又发现丈夫与小三的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其中还夹杂着很多不堪入目的性爱视频。这些视频,是刘宇自己拍摄制作的。她还发现丈夫与小三在外已经生下私生子。
王丽彻底死心了,她选择离婚。但就他是否按承诺书所承诺给她赔偿30万元精神损失费,两人又谈不拢。多次协商离婚未果,两人最终闹上了禅城法院的家事法庭。
庭审中,刘宇依然不认可承诺书的效力。“承诺书是当时为了让王丽与我怀小孩,才被迫写给王丽的,承诺书只有我单方的签名,故无效,并且我无经济能力支付。”他说,他只是一名汽车维修临时工,每月收入只有2700元左右。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承诺书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刘宇的真实意思之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4年9月,禅城法院结合刘宇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处其向王丽赔偿精神损失8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没上诉。
婚内不忠,签协议为何有效
法官说案
很多人把这种夫妻忠诚,归结为道德范畴,认为婚内忠诚不能用法律约束。也有人提出的,婚内忠不忠诚是属于个人自由,不应该被法律管束。那么,婚内不忠,到底动了哪个权利?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承办该案件的法官陈丹表示:婚内忠诚协议实际上是以书面的形式,将侵犯配偶忠实权利的责任承担具体化、物质化。民事行为遵行“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条也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双方婚内自主签署的忠诚协议,可以明确约定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后的具体责任承担的方式。本案婚内忠诚协议,双方作出的只要发生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约定,实际上也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 (黄晓晴)
律师点评:
关于婚内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各地法院在处理时持不同态度。
(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02年的判例,支持忠诚协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年有一起支持忠诚协议的判例,这个案例刊登在2003年元月的《人民法院报》上,支持忠诚协议的效力。
2002年第一份支持“忠诚协议”效力的著名案件就发生在上海。贾某和曾某突破重重阻力,组建了一个幸福的小家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不错,但时间一长,平淡而琐碎的婚姻让丈夫曾某渐渐厌倦,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为了改善婚姻关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遗憾的是,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之后进行的离婚诉讼中,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其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
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
3、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
本案判决后,被告不服气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二十五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二)上海高院2004年后至今对于忠诚协议持相反意见
2004年,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忠诚协议的意见,上海市高院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于忠诚协议不予支持。
具体意见为: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三)其他
1、2004年,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桩引发更大争议的“空床费”案,给法学界带来更新鲜的素材。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妻子这一请求[5]。与贾雨虹诉曾明“忠诚协议”一案有异曲同工之妙。
2、直至今日,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不尽相同:
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
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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