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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七折买五台遭遇欺诈算不算

发布日期:2015-03-24    作者:110网律师
    看到商场的宣传页上写着空气净化器打七折,李某随即就买了5台,可购买之后却发现宣传页里说的很多功能并没有。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常消费,认定商场构成销售欺诈,判令商场三倍赔偿。
  在商场逛街的李某看到宣传页上写着韩国原装空气净化器打七折,李某从销售人员那里了解完产品详细信息后便购买了5台,一共花费8995元。然而,回到家中,李某却发现自己买的这些空气净化器根本不具备宣传页上写的“遥控控制、六层过滤”等性能。对此,商场的解释是印刷错误,并称已经张贴了更正通知进行告知。对此并不认可的李某以消费欺诈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场一方提出,李某一次性购买5台空气净化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适格消费者。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至于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的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也就是说,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本案中,李某购买的5台空气净化器,据他自己说是为了送礼,也就符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特征,因此李某属于消费者。
  同时,法院认定商场宣传彩页显示的性能与其销售给李某的同款空气净化器完全不符,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构成销售欺诈,依法判处商场给李某退货,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2.6万余元。
  对于类似案件,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新消法实施以来,惩罚性赔偿被广泛适用。在北京三中院,因经营者欺诈而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件占到全部消费者权益类纠纷的53%,因明知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十倍赔偿的占到了27%。
  “我们认为,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范围应该做广义理解。”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说,任何人只要购买其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用来经营、投入生产,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就不宜否认其为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购买者主张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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