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特别巨大”贩毒罪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发布日期:2015-03-30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经合谋欲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回广西贩卖。次日,陈某、李某在广东省中山市会合后,乘坐出租车到惠东县。之后,李某通过手机与上家“十姐”取得联系并购买“毒品”一包,随后将“毒品”交给陈某,陈某接过“毒品”之后放入其随身的手提包。当日16时许,陈某、李某乘坐出租车返回中山市,当其行至惠东县大岭镇高速入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陈某的手提包内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该毒品净重1548.64克,未见任何毒品成分。
办案经过:
被告人陈某的妻子刘女士收到公安的拘留通知书之后,方知道其丈夫以涉嫌“贩毒罪”被公安刑事拘留。刘女士心急如燎四处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接待刘女士后,根据目前所知的情况作出分析,依据法律规定,贩卖数量在1548克,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从刘女士口中得知,陈某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
本律师在接受刘女士的委托之后,依法会见被告人陈某并进行阅卷,依法提出如下法律意见:第一、孤证不能定罪。综合本案所有证据来看,目前只有被告人陈某和李某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物证或书证能够证明陈某贩毒。第二、陈某和李某的供述自相矛盾,供词前后出入甚大。第三、陈某犯罪经过未查明清楚,毒品的来源、交易时间、地点、价格等关键细节存在多处疑点,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第四、本案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同案犯李某因公诉机关不予逮捕已经释放,而陈某却关押至今,有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综上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从保障人权的精神出发,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
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被关押了近一年的陈某终于可以返家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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