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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如何受理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自诉案件能否申请延期审理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申请延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相关知识: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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