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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公诉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4-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将公诉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陈金权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生命权公诉转自诉公安机关不予追究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重庆市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侯泽棉、毛贤英(均为原审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金权(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66集)
裁判规则: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
基本案情:
上诉人侯泽棉的丈夫即被害人在上诉人陈金权开办的美发厅发生厮打,陈金权通过传呼、电话邀约胡刚等3人前来帮忙,并叫胡刚等人杀死被害人。随后,4人持刀殴打被害人,将其左胸部刺伤,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上诉人侯泽棉、毛贤英依据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自诉。
争议要点:
陈金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可否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裁判理由: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
本案上诉人陈金权邀约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属重大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按照公诉程序进行处理,但人民检察院已对上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近亲属有证据证明对上诉人侵犯被害人生命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本案符合“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被害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现行法律并无关于自诉案件中的证据必须由自诉人自行依法收集的限制性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既可以是自诉人本人也可以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只要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标准即可作为证据使用,故本案所举证系公安机关收集符合法律规定的采信条件应当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対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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