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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拒绝履行赔偿”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5-04-08    作者:王景林律师
交通事故“拒绝履行赔偿”被判刑
一、案情介绍
2010731日,李某驾驶三轮车搭载赵某与张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赵某连脑外伤精神分裂,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李某代赵某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129万余元。后经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张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90万元。调解书作出当日,张某就支付了20万元,此后对剩余赔偿款项不再给付。
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张某拒不露面,且无法联系,查其名下无房,其七个银行账户为零或只有几十元钱。后经查实,张某曾将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领取但未交付给赵某,另外,其银行账户之前每月有5000余元流水记录。在多次联系未果情况下,20141018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刑事拘留,此时,张某主动交纳案款10万元,其家属亦将剩余执行款60万元交到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拒不露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已积极履行完毕,最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三、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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