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侵权损害行为所导致的间接损失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与损害结果不相当的现象。间接损失认定范围的狭小和额度的偏低是导致全面赔偿原则没有得到真正实现的重要原因。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在间接损失算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计算间接损失的动态方法。
关键词:间接损失,侵权损害赔偿,不易量化损失
在近现代民法中,赔偿损失已经成为一项最为重要和最为广泛采纳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它不仅适用于财产侵害,也适用于人身侵害,不仅适用于对有形财产的侵害,也适用于对于无形财产的侵害,不仅包括了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反映出赔偿损失作为调整人们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手段所不可或缺的地位。然而,赔偿损失在广泛应用中,却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症”,例如:劳动用工中伤残赔偿金额的普遍偏低现象;死亡赔偿金额反而低于伤残赔偿金额的现象等等。这些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偏离目标的结果呢?我们对于受害者间接损失的认定已经完全和完善了吗?如何做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损失认定?笔者有意对以上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间接损失认定的现状和不足
侵权行为法理论一般认为损害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有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之间差异的认定存在着比较多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借助因果关系的观念区分二者,认为“着眼于损害之引发,谓损害事故直接引发之损害为直接损害,非直接引发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入所引发之损害则为间接损害。”〔1〕另一种以行为结果的时间性关联为判断标准,认为“着眼于损害之标的,谓损害事故直接所损及之标的,其损害即直接损害;其他之损害,则为间接损害。”〔2〕各国法律在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界限上基本上未做出明确划分。《奥地利民法典》第 1293 条对损害作了一个笼统的界定,即“损害是指一个人在其财产、权利和人身上遭受的一切不利。”法、德、英等国法律对于二者的界定也没有一个清晰 的界限。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看,损害的救济是对于妨害事实的排除和对损失的赔偿。我国的侵权行为理论通说认为,直接损失是指已得利益之丧失,间接损失是虽受害时尚不存在,但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会得到的利益。〔3〕
一般而言,对于直接损失,法律都能够给出明确的范围加以限定。例如,《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的医疗费、丧葬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直接损失都得到了明确 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算定的。相对于前者,间接损失并非既得利益,对它的认识是基于对未来可能性 的一种价值预测,在认定上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 在什么条件下来确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在什么假设下计算间接损失的经济数额,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会产生十分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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