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04-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王华因做生意急需用一笔钱,便与妻子合计打算将农村的老宅子卖了,以解燃眉之急。当时,邻村有一户人家正好想买一处宅子住,随后在中间人的撮合下,双方同意以100万元的价格成交,王华将三间大瓦房和一进院子一块卖给了丁某。双方于2009年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都签字捺了手印,中间人也签字捺了手印。 合同签订后,王华就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证的原件一并交给了丁某,丁某一次性支付了100万元购房款。拿到钥匙后丁某一家便搬入了该院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后来,为了尽早变更相关手续,丁某一家将户口也迁至了该村。 2014年年底,丁某夫妇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王华夫妇将其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丁某夫妇返还房屋。丁某夫妇都是农民,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一下子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在家人的陪伴下二老带着购房契约找到靳律师咨询。靳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建议王某先收集证据线索,积极应诉。最后在靳律师的帮助下,丁某夫妇最终取得了胜诉的判决,保住了房子。
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原告王华夫妇与被告丁某夫妇于2009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结合本案的情况,王华夫妇已经将丁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于2009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在此情况下,丁某夫妇的选择只有应诉,积极反驳对方的主张,最终使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首先,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独享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买卖的问题,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宅基地的买卖都是有严格限制的,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其次,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情况,比如早期的宋庄 “画家村”。很多人受利益的驱动,有的是因为搬入城市居住,其在农村的房屋对其来说确实已经没有价值了,有的是因做生意需要筹集资金,因而有大量宅基地进行买卖的情况。在早年,一般买卖双方都会相安无事,但随着近几年土地价值的急剧攀升,加上周边区域拆迁,使得很多出卖人恶意反悔,收回房屋。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人民法院曾召开专题研讨会,讨论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审判实务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会议确定:“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人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 转让合同有效。” 众所周知,宅基地本身不能出卖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但本案与其他案件是有不同之处的。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丁某夫妇并不是本村村民,但是在购买房屋之后,丁某夫妇已将户口从邻村迁至购买的房屋内,且丁某夫妇在本村内没有其他宅基地,户籍性质仍然是农民。因此依据北京市的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王华夫妇与被告丁某夫妇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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