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李鹰律师发表的立功与自首及准自首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5-04-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刘二娃(民营企业销售总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刘二娃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马翠花行贿10万元,司法机关遂对马翠花进行追诉。后查明,刘二娃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刘二娃的主动供述到底构成哪一量刑情节?
首先属于立功吗?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本案中刘二娃主动供述向马翠花行贿的事实,即使刘二娃的这一行为属于单位行贿且行贿数额尚未达定罪标准,马翠花也已经构成受贿罪,因此刘二娃的主动供述揭发了马翠花的犯罪行为。所以,够成立功。
其次属不属于自首?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刘二娃是被动归案,此项供述不属于自首。属不属于准自首?准自首又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刘二娃主动供述的行为被认定为单位行贿,且未达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刘二娃的供述也不属于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最后属于坦白吗?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刘二娃的这项主动供述,供述的是自己被调查罪行以外的行为,不属于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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