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电费 夫妻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5-04-27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李某某为编号311004005227电表的用电客户,与被告倪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用户截止2014年7月18日,累计用电16 998千瓦时,折合电费9994.82元,一直欠交。经原告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交,被告李某某以自己在1996年在建农电站时从房上跌下负伤,未得到赔偿处理为由拒交,为此,原告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电费9994.82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证明、催交电费函、特快专递邮单、电力设施无偿移交意向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欠电费和电力设施产权从2006年才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的事实。被告李某某辩解称没有交电费的原因是1996年建设农电站时受伤,一直没有得到处理,二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负有及时交付电费的合同义务,在使用了原告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电源16 998千瓦时,应该按照国家核定的电价0.588元/千瓦时,计费9994.82元向原告交纳电费。被告李某某以在建设农电站的时候受伤未得到赔偿而拒交电费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李某某在建设农电站时受伤,与本案供用电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倪某某支付所欠电费9994.82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倪某某支付原告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电费9994.82元。作者:易享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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