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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中国购房引发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内容简介:在京购房资格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家庭成员中如有外国人,外国人具有在京购房资格的,该家庭有购房资格。家庭中其他成员签订的购房合同可以履行。
  案件情况:
  赵某与张某于2013年3月14日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某房屋出售给赵某,房屋成交价格为350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加银行贷款。房屋交易过程中赵某于2013年3月14日支付张某购房定金共计10万元。合同签订后赵某及经纪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履行合同配合完成面签手续,但张某均置之不理。  我作为赵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我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关于朝阳区建国门某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配合我方完成申请银行购房贷款手续。  被告辩称:原告的丈夫是法国籍人,所以原告自身没有在京购房资质,合同履行不能,应当解除。  我方发表辩论意见指出:原告方的丈夫虽为外籍人,但在国内留居一年以上,其家庭拥有购房资格。我方也同意和对方调解解决该案件纠纷。当庭提交原告丈夫在京一年以上纳税证明一份予以佐证。     案件审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本人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但在京购房资格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其配偶虽为外籍人士,但拥有在北京购房资格,因此其家庭具有购房资格。   后,双方调解1、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张某退还10万元定金并支付25万元补偿款给原告。
  
  1、赵某的丈夫虽然是外籍人员,但是如,如外籍人符合在京购房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其以家庭为单位就具备购房资格,赵某就可以通过北京市建委购房资格审核并完成网签、过户手续。  2、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一套,因此,赵某的丈夫虽是法国人,但出具了在京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故其在京有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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