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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80条过期短信”成为杀人共犯

发布日期:2015-05-04    作者:王景林律师
因“180条过期短信”成为杀人共犯
一、案情介绍
2010年,田玉成(系银行职员)与程晓芳(系医院护士)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一家人和和美美。
一次同学聚会,田玉成遇到小学校友胡爱云。胡爱云当初外出经商并嫁人,但现已离婚,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胡爱云要求田玉成与老婆离婚,然后会和他在一起,但程晓芳不答应且放出狠话,即使拖也要拖死他,如果被她捉奸抓住就毒死他。
田玉成一直离婚不成,胡爱云在2011813日最后通牒,若七天内没有搞定,直接分手。双方当晚共发180条短信联系,商讨怎样处死程晓芳,两人最终确定处死方式及具体计划。随后,他们都删除了短信内容。但田玉成没有实际行动,胡爱云见没有希望,便与他人订婚并准备春节结婚,田玉成得知后失去了理智。201217日,田玉成将毒药放在胶囊里让其妻当春药服下,程晓芳当场被毒死。
事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手机通信以及短信记录,迅速将田某与胡某抓获。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田某180条短信中,有其催促并共同谋杀的动机,主观上催促尽快除掉情敌,客观上也确实起到了催促其尽快作案的作用。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的共犯,最终法院依据此180条过期短信,判决其有期徒刑六年。(注:以上均为化名)
三、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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