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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云收受“红包”为啥不是犯罪?

发布日期:2015-05-10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省纪委27日发出通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祥云因收受“红包”2万元被免职。原来,2014年春节期间,陈祥云收受某私营企业主“红包”2万元……。江西省纪委给出的结论是“顶风违纪”。    “红包”问题涉及了到不正之风与受贿的界限区分。当前,一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接受其下级个人或单位,或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红包”, 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数额巨大,但也不可一概定为受贿,否则就与国家刑事政策背道而驰,混淆了犯罪与违法乱纪的界限。    区分受贿犯罪与违法乱纪,得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实施受贿犯罪行为的前提条件;    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受贿犯罪“以权换钱”“权钱交易”的突出特点;    三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这是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中心行为。这三个方面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陈祥云案中,他收受某私营企业主“红包”2万元是事实,但只具备了上述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其中一个方面,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    假如,陈祥云为某私营业主办了事情,该私营业主利用春节之际以拜年的名义给他2万元的“红包”,这就应认定为受贿。    与此案类似的还有下级领导给上级领导发“奖金”,这种情况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超过法律的限度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即使构不上犯罪,可能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因此,收受“红包”能否认为受贿,一要看数额,二要看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至于是先收钱后办事还是先办事后收钱,则概不影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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