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抢劫案法定刑3年以下判决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被告人陈某抢劫罪一案的
辩护词
辽中县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陈某抢劫罪一案,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马强律师担任辩护人。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的情况。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6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二、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是初犯且自愿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其多次表示自愿认罪。
以上二点综合指导意见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在案件中没有提供作案工具,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分得赃物较少等情节说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被告人陈某系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四、被告人涉案金额较小,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根据被告人的供词以及鉴定结论,被告人抢劫涉案金额为1454.18元,被害人所受伤害仅是轻微伤,社会危害性不大。
五、被告人及家属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父母保证会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好好教育,帮助被告人改造。
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综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实、性质,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宣告缓刑;为达成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更好的改造。因此律师建议贵院依据上述事实与法律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缓刑。 以上意见,敬盼采纳!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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