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笑间扔出剪刀致人重伤如何定性
案情:钱某与被害人田某系某服装厂职工,一日,钱某与田某之间相互进行玩笑性质的打闹。因对田某不断的玩笑逗弄不耐烦,正在工作台加工衣服的钱某随手拿起裁剪用的小号剪刀向站在其身右后侧不足一米远的田某掷出,不料剪刀插入田某左侧腰部,直接刺破腹部并致脾脏两个裂口,造成外伤性脾脏破裂摘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事后,钱某辩称:“我没有想到会扎到他。”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对扔剪刀致田某脾脏破裂的危害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比较模糊,具有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的意识因素,应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明知扔剪刀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仍实施该行为,对行为结果持放任心态,应当认定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认定本案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认定钱某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具有相同点,即两者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且都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考虑到自己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据此,本案认定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钱某对危害结果是持放任态度还是轻信可以避免态度。本案中,钱某的意识因素是想阻止被害人田某的不断玩笑吵闹,为实现这个“意图”,因而实施了扔剪刀的行为,其行为并不是不小心脱手,而是有意识的“扔”。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讲,钱某明知采用剪刀掷人的方式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而仍实施该行为。这种“明知”既包括“确知”又包括“应当知道”,钱某对于田某就站在其不远的身后这一客观事实,应该是有认识的。因此,现实的情况也没有足以使钱某产生“自信”的主客观条件,钱某所谓的“我没有想到会扎到他”的辩解只是犯罪嫌疑人一厢情愿的主观想法,并没有任何条件加以支持。钱某作为成年人,对于用锐器掷人可能造成的结果是应当有预见能力的,对自己使用了剪刀这一足以伤人的锐器这一点是有清醒认识的,且在投掷的过程中,明知被害人就站在其右后侧不足一米远的地方,仍向其所在方向投掷剪刀,而且投掷的力度从田某的伤势来看(剪刀直接刺破腹部并致脾脏两个裂口)是相当大的,其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并没有采取任何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可以认定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而不是轻信可以避免态度。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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