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5-19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挣得其同意,指派马强律师为被告人诈骗案件一审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栾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诈骗行为的全部罪行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栾某:
1、2013529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金某3500元;
2、201310月27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和尹某等人十万元;
3、201310月29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张某夫妇十五万元;
4、201310月29日被告栾某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五万元;
5、201310月31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张某夫妇5.5万元;
6、201310月31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夫、张某妇1万元;
    以上指控被告栾某总计368500元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
一、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栾某所实施的骗取行为所得的数额不准确,证据不足,不应是368500元。
   (一)关于被害人金某在2013年5月29日受骗的3500元。
1、卷一被害人金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84页),说“我和赵某谈的时候,‘小雨’(栾某)一直没在场,‘小雨’(栾某)只给我发了个账号,打了一个电话”,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钱也没给栾某,第二次笔录和第三次笔录虽然虽然提到栾某有参与的行为,但是为什么在第一次做笔录时候没有提到,第二次、三次的笔录明显与第一次的笔录存在矛盾,存在矛盾的言词证据,不足以采信。
2、证人庄某是被害人金某的的女朋友,证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对被告不利的证言不足以采信,但是(卷一第76页)庄萍萍说“当时栾某说你不拿钱,这事就办不了,就走了”,后续的事情栾某是不知情的,简短的一句话,不能认定该行为是构成诈骗的行为。
   (二)关于被害人王某和某等人在2013年10月27日受骗的10万元。
1、被害人王某的两次笔录(卷一第55页),只有第二次王某的笔录提到栾某,且笔录的内容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2、被害人尹某的笔录(卷一第57-60页),只提到当时有栾某,笔录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钱也没给栾某;
    3、证人王某是尹某的妻子,王某的母亲,证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笔录也只是提到当时有栾某(卷一第64页),笔录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4、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5页和110页),只能证明当时栾某在场,即便2万元打到其妹妹的卡中,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三)关于被害人王某、张某夫妇在2013年10月29日受骗的15万元。
    1、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6页和111页),栾某没收到该笔款项,二人的笔录只能说明栾某和其在一起吃饭,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四)关于被害人王某、张某夫妇在2013年10月31日受骗的5.5万元。
     1、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7页和111页),栾某没收到该笔款项,二人的笔录只能说明栾某和其在一起吃饭,栾某得知此事,但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五)关于被害人王某、张某夫妇在2013年10月31日受骗的1万元。
       1、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8页、112页和113页),说栾某给王某打电话,应当有通话记录及其他证据来佐证。
 
二、被告人栾某的5次笔录除被害人王某在2013年10月29日的5万元外,其他的数额一直是予以否认的或者说是不知情,同案另一被告与被告栾某存在利害关系,其供述不足以采信,与其他受害人和证人的言词证据也存在矛盾。
三、被告人栾某虽没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他证据不充分,辩护人主张不能认定的事实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栾某属于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此外,被告人没有正式工作,经济困难,为生活所迫,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请法庭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庭前表示积极主动退赃、缴纳罚金,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六、如果法庭不能采纳辩护人关于数额认定不准确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栾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栾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数额不准确,证据不足,之间存在矛盾,根据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望合议庭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请法庭能够认定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马强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201471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