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 |
【分歧】 |
一、某食品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虽然某食品公司与刘某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造成这一事实的过错在刘某,如果支持双倍工资,会造成其他劳动者效仿,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因此,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评析】 |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此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食品公司应当行使合同的终止权,在书面通知刘某签订合同无效后,依法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但食品公司未行使合同终止权,而是继续留用,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规定的代价。因此,应当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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