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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就诊代县**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发布日期:2015-05-24    作者:李海律师
史某,女,28岁,主因阵发性腹痛伴阴道流水6小时于2013318730分就诊代县**医院,1440分经阴道分娩一男婴,19日凌晨2点左右,患儿出现呻吟声,家属急忙去找大夫,但四处寻找后未见医护人员,后患儿趋于平静,直到早上家属发现患儿已死亡。由此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患儿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后确定,患儿为小儿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发生心力衰竭而死亡。患者家属经查相关医学文献,发现本病并非不可治疗的疾病,且该病具有特异性的临床表现及体征,通过心电图、x线检查、超声心动图均能确诊,且其治疗办法主要为控制心衰,静脉注射地高辛或西地兰快速洋地黄化,并应长期服用地高辛维持量,可达2-3年或数年之外,至心脏回缩至正常。
我们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当中存在如下诊疗过失:
第一、        医方在小儿1440分出生后到次日凌晨2点之间未能严密观察小儿情况(尤其是在本次分娩结束之前胎心曾出现过听不到的情况),以至于未能早期发现患儿存在的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处理和治疗。(包括转院治疗)我们从医方新生儿护理记录单当中即可看到医方关于新生儿护理工作方面的缺失。(医方也明确承认一直未关注和护理患儿)
第二、        医方夜间工作人员不在工作岗位,患儿出现异常情况无法取得联系,存在明显过错。319凌晨两点左右,小儿出现呻吟,家属去找值班大夫,但找不到大夫,以至于丧失对小儿早期治疗、及时处理的机会。
第三、        医方病历当中自始未见产妇胎心监护仪记录,加之B提示羊水减少,产程期间胎心也曾出现过测不到的情形,故不能排除产程过程当中胎儿缺氧等情形,故医方可能存在未能及时剖腹产的医疗过错。
第四、        结合尸检报告当中,患儿右侧支气管存在大量粘稠物,故不能排除医方护理、观察不到位,支气管渗出、炎症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        关于病历当中签字方面的问题,存在非患者本人所签的情形。
综上所述,患儿的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系患者死亡的一个因素,但该病也系常见的小儿心肌病的一种,且系一种可以治愈的疾病,但由于医方的严重过失,导致患儿不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从而剥夺了患儿的生命权。故医方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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