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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年休假---应避免七大误区

发布日期:2015-05-26    作者:崔新江律师
 在年休假制度执行中,企业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如下误区:
误区一,年休假是企业给职工的福利。
休息休假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而不是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


误区二,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
未满一年的职工可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误区三,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根据本企业工龄计算


误区四,职工享受了其他假期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误区五,年休假过期不申请自动作废。
企业不得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以职工未申请为由宣布其年休假自动作废


误区六,未休年休假补偿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误区七,职工离职时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扣回。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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