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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专利的常见理解误区以及如何进行专利维权

发布日期:2015-04-23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对专利的常见理解误区以及如何进行专利维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产业转型,我国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研发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大了研发方面的投资力度。同时这些企业对于因研发而使自身掌握新的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更加有利的竞争地位也是深有体会。
 
但是接触下来,大多数的企业对于专利的这种“以公开换取垄断”的特性依旧没有足够的认识。专利申请必须在专利产品面向市场之前进行,一旦包含新技术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那么有可能导致无法获得专利授权。对于这些内容,包括专利的其他方面的内容,企业家依旧认识不足。因此下面对什么是专利以及如何申请专利,如何专利保护等方面的介绍。
 
什么是专利
专利,顾名思义,是指对某一种技术专有使用、垄断使用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也属于专利的一种)。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的结构设计等都可以成为专利。专利的申请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在实践中,我们企业对于新颖性没有特别的概念。但实际上,这是我国企业的软肋。
专利法新颖性要求,通俗地讲,是指所申请专利的技术在申请之前是没有的,也就是不属于现有技术;该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同时,严格地说,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是在全球范围内是全新的。在专利授权实务中,专利审查员是将所申请的专利与全球范围内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查其新颖性。
 
专利的属地型
另一个对企业家来说陌生的就是,专利保护具有属地性,也就是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如果没有同时或者在优先权期限内在别国申请专利,那么在其他国家就不能收到保护了。反过来,别国企业的技术在本国申请专利,但是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我们可以大大方方地使用,不会侵权。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以及专利侵权认定规则
专利文件中最关键的内容是权利要求书。通过这个文件,我们将新技术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下来,也就是这个新产品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任意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就无法生产这种新产品。权利要求书涉及到专利的质量好坏,一旦发生侵权后能否通过诉讼保证自己的独占地位。这里又要讲到我国法院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问题了。
简单来讲,认定专利侵权是将被控侵权的产品和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实践中是将权利要求书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提炼,然后比对)。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在被控侵权的产品上体现出来,那么一般就认定侵权成立,如果缺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那么侵权就不成立(这里所讲的是发明、实用新型的侵权判定的主要方法)。这个在专业上讲,叫做全面覆盖原则。有的企业,技术很好,但是权利要求书没有很好地把这种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总结出来,导致在后面发生专利诉讼中,企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在有的专利诉讼中,专利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诉讼很困难。出现这种申请时的错误,可能导致诉讼的失败和市场地位的丧失)。
 
现实中的顾虑
虽然说由于国家对专利申请的鼓励和补贴以及新技术研发、专利市场化方面的鼓励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专利,但是不可否认,这些专利中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是为了这种政策而申请的,对与推动科技创新的价值不大。一些真正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却是担心,一旦专利公布出去以后,自己不能对这些侵权的厂家维权,那么实际上就是丧失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了。
这种担忧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夸大了。根据前两天公布的上海高院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通报会的数据,2014年上海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爱你7619件,同比上涨15.06%。可以说,对于专利侵权等案件,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越来越重视。另外,我国法律又规定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制度,也使得专利诉讼并不是想象地那么困难。
但是部分专利侵权维权困难却也是不争的事实。取证问题是较为头痛的问题。这里涉及到工业中间产品的取证(无法通过一般消费者进行购买)、涉及工艺流程的专利侵权的取证(厂房内其他人是进不去的)、专利配方侵权的取证(涉及到成分鉴定问题)等等。上述这些问题不是说不能解决,而是说解决这些取证问题本身就很困难。
 
所以部分企业选择通过商业秘密对其核心技术进行保护。对于部分不能通过反向工程破解技术的那部分产品来说,这种方式是可行的(这意味着如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做得好,企业外的人员无法了解产品生产的技术手段)。但是对于通过反向工程能够破解技术的产品,这实际上也没什么意义。而且实际上,这种操作导致新技术的新颖性丧失了,日后也不能申请专利了。而且相对而言,考虑到现在我国加强专利保护的事实,对于这部分技术,申请专利对企业才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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